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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校法学院院长许小平《刑诉法》修正案意见被采纳
2012-04-09
   
 
人大通过《刑诉法》修正案
我校法学院院长许小平建议被采纳
   
 
    今年3月15日闭幕的全国两会上,两千多名人大代表表决通过了《刑事诉讼法》修订案——这部关系民生、关系公民权利和人身安全的法律。国家主席胡锦涛签署第55号主席令予以公布。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将“尊重和保障人权”写入总则,是本次修订案的最大意义。我校法学院院长许小平的建议在修订案中获得采纳。
    1996年《刑诉法》进行了修改,并在1997年1月1日公布执行,由于修法中公、检、法、安、司各自利益的冲突和权力的再分配,公布后难以执行,尤其是96条规定律师在侦查阶段会见当事人难以执行,全国律师怨声载道。于是1997年4月全国人大法工委副主任郎胜和全国律协刑委会田文昌主任的主持下在北京石景山召开了八省市的律师代表座谈会,许小平律师也应邀参加。为了尽快打开僵局,执行修改后的《刑诉法》,1998年1月19日发布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局、司法部、全国人大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刑事诉讼法实施中若干问题的决定》的48条规定,就是众所周知的“六部委”的规定。这样才打破僵局,使《刑诉法》得以贯彻执行。
    2005年全国律协刑委会召开了大会,把《刑诉法》进行了解剖,由各省、市分别对一个章、节进行系统的研究并提出修改意见,报全国律协刑委会后统一修订上报全国人大法工委。
    许小平院长说:当时要修改的内容很多,但是我把主要精力放在对未成年人的审判程序上。以往对未成年人审判不公开审理,只能是法定监护人父母出庭,当我看到父母亲要和孩子多说一句话都不行的场景时,面前的未成年人被告好像就是我的孩子一样,我每次出席青少年庭都恳求审判长同意庭后家长、班主任、社区领导、企业的干部能和孩子见一面、说说话,给未成年人一种鼓励和关爱,法庭都以法律没有规定而不准许,我真是痛心疾首。
    我非常珍惜这次修法机会,虽然有很多问题都需要修改,集中到一点就是未成年人刑事犯罪后,在开庭审理时,他的法定监护人父母亲,在校学生的班主任,无业在家的街道社区主任或未成年人服务的单位的法定代表人都应当出席法院的初审活动,并向法庭表示法院对未成年人管制、拘役、缓刑、免刑的判决生效后,他们愿意承担对其的继续教育,关心、爱护的社会责任和义务。并在审判结束后和未成年被告人进行会见并谈心。由于我修改的内容是一审审判程序,和湖北律协属同一单元,在2005年2月21日我将修改好的电子版发给了湖北律协。
    在2011年8月31日晚上,我从网上看到了修改的草案稿,我一口气从头到尾读了一遍,并惊奇地看到了第二百六十六条的修改内容采纳了我的建议,并表述的是那样的完整、全面、规范。我静心平气的回忆整个修改的过程,我认识到这不是我一个人的想法和功劳,是全国人大全体常务委员的努力,也是全国成千上万律师的心声,是全国人大法工委多年来对律师工作的支持和理解。
    今年三月,人大通过了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编特别程序是专门为未成年人规定的,第二百七十条对未成年人的初审审判程序中采纳了我的建议,虽然修改后由原来的一条扩充到十一条之多,这次修改有了很大的进步和跨越,立法理念的前瞻性值得可庆可贺。我感谢党和政府对律师工作的正确领导和关怀,也感谢出席全国人大十一届五次会议的全体代表对律师工作的关注、理解和支持。
   “天之道、利而不害,圣人之道、为而不报”。
   我要继续走在中国社会主义法制的康庄大道上,服务、再服务、永远服务于人民群众。 
(文/张守义)